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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文斌与官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斌,官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徐文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秋安,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官国建。原告徐文斌为与被告官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官国建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750元(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按月息0.5%计算,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0.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姚振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斌委托代理人吕秋安、被告官国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被告官国建向原告徐文斌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9月28日归还。后被告官国建归还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未按约定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文斌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官国建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官国建偿还原告徐文斌借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文斌负担135元,被告官国建负担4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振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紫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