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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盛天国与杨忠清、吴秀华机动车交通和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天国,杨忠清,吴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盛天国,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杨忠清,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吴秀华,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盛天国申请执行杨忠清、吴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639.09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忠清、吴秀华的银行存款22639.0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玉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首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