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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调确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学春、张管印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200号申请人:张学春。申请人:张管印。申请人:张知昊。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学春、张管印、张知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学春、张管印、张知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学春赔偿申请人张管印、张知昊医疗费、护理费、车损费、后续治疗费共计55000,2015年10月28日付清。二、申请人张学春付清赔偿款时,申请人张管印、张知昊同时将本次事故的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需)交给张学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