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朱广涛与李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涛,李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朱广涛,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人,个体,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李玉国,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大安市人,个体,现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广涛与被执行人李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