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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俊与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俊,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马俊。委托代理人王云俊,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马俊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担保人武汉天诚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二、查封担保人武汉天诚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