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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叶小勇、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0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被执行人叶小勇。被执行人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19号高科技产业大楼1栋14层1402室。法定代表人叶小勇,总经理。张海涛与叶小勇、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叶小勇、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申报制度,被本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5年1月29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昌区虎泉街一千平方米的房地产,本院无处置权。本院依法查询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海涛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叶小勇、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