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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提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提字第60号原审原告: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1118号。法定代表人:王颖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娜,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昌平街28号。法定代表人:陈伊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该公司职员。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豪公司)与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世纪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长经开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长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富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娜、李国城,跨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飞到庭参加诉讼。大富豪公司一审诉称,大富豪公司与跨世纪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依合同约定,大富豪公司已经给付跨世纪公司30万元定金。大富豪公司认为该补充合同,租期过长,租金过高,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故请求法院判令跨世纪公司返还30万元定金,解除合同,诉讼费由跨世纪公司承担。跨世纪公司一审辩称,跨世纪公司与大富豪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大富豪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查明,大富豪公司与跨世纪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0年5月10日至2030年5月10日,租金为每年900万元。大富豪公司须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缴纳30万元定金,其余需补交的租金为每年付一次,如果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则跨世纪公司每年减少租金200万元,大富豪公司投资4000万元进行装修改造,如租期中途解除合同,跨世纪公司需返还本次投资4000万元和上次投资3000万元。大富豪公司基于双方间的上一份租赁合同一直占有该租赁房屋。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签订后,大富豪公司向跨世纪公司交纳了30万元定金,除此外,大富豪公司未向跨世纪公司交纳租金及其他款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大富豪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对投资行为进行正确分析,理性投资,并享有市场利息,承担投资风险。大富豪公司在租赁合同签订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后,以租赁期限过长、租金过高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再审中,大富豪公司与跨世纪公司均称,双方租赁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再审查明,(一)一审判决所载大富豪公司与跨世纪公司的诉讼过程属实。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36号楼房已重新标记为东民主大街1118号。(二)2006年12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宽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与长春市永恒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农行向永恒公司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4650万元。同日,农行、永恒公司与跨世纪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跨世纪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36号,面积为10187.44平方米的房屋(即本案的租赁房屋)及土地为永恒公司提供最高额为5250万元的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长春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于2006年12月26日下发了编号为长房权证他自第10273**号房屋他项权利证,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月4日下发了编号为长他项(2007)第0400000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因永恒公司未及时还贷,农行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吉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农行与永恒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永恒公司偿还农行贷款本金4650万元,利息531216元(暂计算至2007年3月20日,此后新孳生的利息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农行对抵押人跨世纪公司设定抵押的房产及土地在52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08年8月22日,农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该案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农行对大富豪与跨世纪之间的租赁合同提出异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4月3日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2011)长经开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认定跨世纪公司与大富豪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大富豪公司再审庭审中陈述,承租楼房已由其转租给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庭后,大富豪公司提交了大富豪公司、跨世纪公司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于2010年8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大富豪公司将本案租赁房屋转租给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并约定每月租金为58.33万元。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有利害关系,应追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三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长经开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陶 铮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代理审判员  吕玉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知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