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乐胜与汪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514号原告李乐胜。被告汪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胜诉被告汪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乐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乐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乐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乐胜负担。审判员 文海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颖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