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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乐胜与汪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514号原告李乐胜。被告汪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胜诉被告汪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乐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乐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乐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乐胜负担。审判员  文海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颖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