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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雷丽萍与陈伟、林东晓、三明市新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丽萍,陈伟,林东晓,三明市新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95号原告雷丽萍,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被告陈伟,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林东晓,女,1968年1月8日出生。被告三明市新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被告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丽萍与被告陈伟、林东晓、三明市新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丽萍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伟、林东晓、三明市新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原告雷丽萍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雷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伟、林东晓、三明市新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三明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牡丹新村XX幢XX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