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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巨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圆通速递重庆大渡口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巨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圆通速递重庆大渡口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753号原告重庆巨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四社,组织机构05482772-4。法定代表人徐芝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治冰,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治模,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圆通速递重庆大渡口分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锦华路6号附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巨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圆通速递重庆大渡口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巨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巨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敖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