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宁夏夏都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夏都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夏都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建国,负责人。被执行人济南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宁夏夏都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作出的(2013)济仲裁字第13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济南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夏夏都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到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济南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夏都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济南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济南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济南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1326号裁决书申请,现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1326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济南爱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宁夏夏都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丕华审判员 顾 泉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英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