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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戴峥峰与郑海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峥峰,郑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戴峥峰,农民。被执行人郑海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戴峥峰与被执行人郑海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淮涟高民初字第0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郑海平欠申请执行人戴峥峰工资合计20800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不含被告郑海平称已付给汪守书的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除了已经查封且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经查封且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涟高民初字第05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