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通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2014年7月开始,被告被骗去武汉做传销,经原告及被告家人规劝未果,原告现觉得双方再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每月生活费8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半承担;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某乙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陈某甲与陈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丙。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工作、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2015年8月,陈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陈某乙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且婚后育有一子。婚后虽因工作、家庭琐事等多方面原因发生争执,造成夫妻间渐生隔阂,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尚未达感情破裂之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多加沟通,增强信任,互谅互让,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对家庭、对孩子的责任,努力构建和谐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印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