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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小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孙改从与张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小字第47-1号原告:孙改从,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4日。被告:张会,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改从与被告张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孙改从不同意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故本案转为简易程序。案件在受理过程中,因被告张会长期在外,不能按时参加开庭,经双方同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认为,本案需以原告孙改从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文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