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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世泽申请执行四川千里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世泽,四川千里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朱世泽,男,生于1952年,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千里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朱世泽申请执行(2009)涪民初字第3043、30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即(2015)涪执字第838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千里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