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司丰润支行与王志红、张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王志红,张丽彬,关时雨,王子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849-1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667号。负责人:郑久三,行长。被告:王志红,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张丽彬,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关时雨,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子囡,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王志红、张丽彬、关时雨、王子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以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王志红、张丽彬、关时雨、王子囡价值6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志红、张丽彬、关时雨、王子囡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银行存款6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海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