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54岁。被告刘某某,男,汉族,57岁。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永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7日自愿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问题协议如下:1、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肆拾万元人民币房屋补偿款;2、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吴某某400000元人民币房屋补偿款。被告刘某某辩称,本人和吴某某是以假离婚的形式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是不真实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欲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身份证,证明原告吴某某主体情况;2、离婚证、离婚协议,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7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11号10幢301室的房屋归被告刘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吴某某400000元房屋补偿款;3、通话记录清单,保证书四份,证明被告刘某某有婚外情导致离婚,不是假离婚。被告刘某某对原告吴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1、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假的,是为了在厦门买房才签订的协议;2、保证书内容也是真实的,但是原告吴某某逼本人写的。被告刘某某提供如下证据,欲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三明市职工住房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刘某某在三明购房贷款140000元的事实;2、信用卡贷款购车申请表,证明被告刘某某贷款72000元买车,分三年还清的事实;3、信用报告,证明被告刘某某因出差没有按时还款。被告刘某某并认为,其提供上述证据可以共同证明被告刘某某现有条件不能向银行贷款,但如与原告吴某某假离婚,原告可以向银行贷款用来购买厦门房屋的事实。经当事人对上述证据举证、质证,对本案事实可作如下认定:2014年8月7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三明市三元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并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二、财产问题。1、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肆拾万元人民币房屋补偿款。2、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三、婚姻关系存续期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双方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男方刘某某女方吴某某。”之后,被告刘某某未按协议向原告吴某某履行支付房屋补偿款,原告吴某某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能证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在民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就财产协议分割的事实,被告刘某某认为是与原告吴某某假离婚而签订的协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原告吴某某根据离婚协议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支付给原告吴某某房屋分割补偿款人民币400000元。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永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