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国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国光,徐立娟,张春芳,张国亮,张春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430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陈海,理事长。被告:张国光,住址:德州市。被告:徐立娟,住址:德州市。被告:张春芳,住址:德州市。被告:张国亮,住址:德州市。被告:张春凤,住址: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光、徐立娟、张春芳、张国亮、张春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本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国光、徐立娟、张春芳、张国亮、张春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张国光、徐立娟、张春芳、张国亮、张春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芦 峰审 判 员  李 彬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