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肖某、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衡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肖某,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衡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被执行人肖某,男。被执行人邓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肖某、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衡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肖某、邓某某、张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依法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诗田审 判 员 尹素林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