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曾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6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维,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维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曾维醉酒后驾驶渝A887**小型轿车,搭载其母亲李道容由重庆市巴南区向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行驶。当车行驶至南泉街道鹿角场镇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曾维进行现场酒精呼吸测试,两次结果分别为83毫克/1OO毫升、89毫克/1OO毫升。当日22时27分许,民警将被告人曾维带至巴南区南泉医院抽取其静脉血送检,2015年6月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维静脉血内乙醇含量为87.1毫克/1OO毫升。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曾维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后载人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证人李道容、彭文益、李道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维的供述,《乙醇检验报告》,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维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载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维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馨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