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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艾成龙与王召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88号原告艾成龙。被告王召侠。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成龙诉被告王召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召侠在其诉刘佰堂、山东远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保全查封的位于台儿庄区兴隆新村3号楼1502、2101、2102、2202、2301、2302、2402、2501、2502、3102、3201、3202、3301、3302室共计十四处房产,并向本院提供登记在赵岳瑞名下的鲁D×××××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艾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召侠在其诉刘佰堂、山东远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保全查封的位于台儿庄区兴隆新村3号楼1502、2101、2102、2202、2301、2302、2402、2501、2502、3102、3201、3202、3301、3302室共计十四处房产。二、查封登记在赵岳瑞名下的鲁D×××××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