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复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自波与孙善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复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武自波,教师。被执行人孙善明,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武自波与被执行人孙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9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孙善明所有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现第三次拍卖已流拍,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