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吉昌与被告陈贤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11号原告李吉昌,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陈贤珍,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陈秀芝,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蒯长路,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昌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朝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