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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朝伟与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伟,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李朝伟,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神华宁煤大武口区洗煤厂职工。被执行人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天彪,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朝伟购房款328804元,赔偿经济损失20878.91元,案件受理费2405元,申请执行费5181元,合计357268.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夏信德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朝伟案件款357268.91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冶喜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