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裁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纪锋申请刘闯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裁字第01010号申请执行人:赵纪峰,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尚集镇赵门村。被执行人:刘闯峰,男,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南段碧水名郡*号楼。申请人赵纪峰与刘闯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闯峰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