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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焕得与钟小梅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得,钟小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陈焕得,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钟小梅,女,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原告陈焕得与被告钟小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0月28日上午9时整公开开庭,因原告陈焕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陈焕得承担。审 判 长  谭梦薇人民陪审员  徐泽运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