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焕得与钟小梅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得,钟小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陈焕得,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钟小梅,女,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原告陈焕得与被告钟小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0月28日上午9时整公开开庭,因原告陈焕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陈焕得承担。审 判 长 谭梦薇人民陪审员 徐泽运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