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涂刚与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涂刚,男,汉族,49岁。被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凯乐路中段富民巷1号。法定代表人梁勤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刚诉被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涂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涂刚承担。审 判 长 兰 林审 判 员 阿苏嘉佳人民陪审员 杨 荣 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煜 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