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四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培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培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1115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负责人董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鹤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维宣,该公司员工。被告汤培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培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红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