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刑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庆华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庆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刑执字第1026号罪犯梁庆华,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二监区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了(2011)梧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庆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4)贺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学文、陶英军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请减刑建议的执行机关代表张文堂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梁庆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优秀报道员;2014年评为优秀学员。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优秀报道员审批表、罪犯优秀学员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和管教干警黄堃及罪犯证人李锦臻、陈家喜、陈涛出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梁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庆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梁庆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怀新审判员 谭洪生审判员 于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