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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苗某某,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家庭和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