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苗某某,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家庭和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