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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汾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山西天联实业有限公司与闫某、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汾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天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东柳林村东南梁家地。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惠某。被执行人任某。本院在执行山西天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某、惠某、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汾阳市各大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可供执行,三被执行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三被执行人现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能力。现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小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显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