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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42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构代码:79089759-5,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2号楼12楼。法定代表人石海波,负责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英,安徽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郭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职工,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103号新气象局大厦7楼。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出与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飞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