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青和与王海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和。被执行人王海华。李青和申请执行王海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青和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鱼执字第7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