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小敏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小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73号罪犯林小敏,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四川省平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8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44元。其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该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小敏于2013年1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止累计达标分1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小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小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