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1996年5月她与被告经人介绍订婚,1997年7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后生大儿子王某甲、二儿子王某乙,婚后被告经常和她吵闹、实施家庭暴力、不管她及孩子的生活,现请求离婚、孩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郭某当庭出示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她与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二张,证明孩子王某甲、王某乙的身份情况。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他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王某当庭无证据。针对原告郭某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王某经质证后表示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28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1998年5月9日生一男孩王某甲、2005年7月2日生一男孩王某乙。2015年7月22日原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并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经常和她吵闹、实施家庭暴力、不管她及孩子生活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孩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当庭又无证据证实其所诉的事实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远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靳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