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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刑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远平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远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594号罪犯王远平,男,生于1986年1月13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成华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王远平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王远平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远平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远平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远平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审判员  陈马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