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保秀与殷培磊、刘洪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秀,殷培磊,刘洪娜,刘淑娟,范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52-1号申请执行人张保秀。被执行人殷培磊。被执行人刘洪娜。被执行人刘淑娟。被执行人范金山。申请执行人张保秀与被执行人殷培���、刘洪娜、刘淑娟、范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292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昌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