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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罗躲与吴小兰、江明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躲,吴小兰,江明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973号原告罗躲,个体户。被告吴小兰,无业。被告江明鉴。原告罗躲与被告江明鉴、吴小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兰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躲与被告吴小兰到庭,被告江明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躲诉称,2014年8月8日,被告江明鉴电话联系原告帮其移栽树林。原告用其挖机在南城洪门电厂内施工了1个多月。双方结算后,被告江明鉴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且约定20天内还清。但被告至今仍未给付所欠原告工钱20000元。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吴小兰辩称,欠钱还钱,没有异议。被告江明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江明鉴电话联系原告罗躲用挖机帮其移栽树林,施工地点在南城洪门电站。双方约定按每小时140元计酬,原告罗躲共工作了246小时。尔后,被告只给付了原告罗躲15000元,余款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罗躲人民币共计贰万元正¥(20000.00)此据,今欠人江明鉴,××。2015年2月17日。左下方注明,正月20还清,二十不还清挖树清款”。打欠条时,被告吴小兰也在场。另查明,被告江明鉴与吴小兰于2012年6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二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被告江明鉴向原告罗躲出具的欠条一份、南城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通过电话联系雇请原告挖掘机为被告移栽树木,原、被告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已经完成工作且已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没有即时给付工程款并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打了一份欠条。原告的挖掘机工程款有被告的欠条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尚欠的挖掘机工程款。且该笔工程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用于生产经营产生的费用,被告吴小兰对该笔债务亦没有提出异议,有婚姻登记证明及庭审笔录可以证实。故二被告均有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原告在约定期限届满后要求二被告支付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明鉴、吴小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罗躲欠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兰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