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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宝鸡市华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宏志,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洲,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宝鸡市华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池宗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行执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宝鸡市华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经和解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行执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勤选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