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好平与马爱兵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刘好平,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爱兵,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劳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爱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爱兵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