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龙康来与陈汉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康来,陈汉文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23号原告龙康来,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3213。被告陈汉文,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1138。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康来诉被告陈汉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康来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康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龙康来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吴嘉嘉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月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