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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吕茂宽与马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茂宽,马军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317号原告吕茂宽,男,1949年年8月9日出生。被告马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茂宽诉被告马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宽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吕茂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