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吕茂宽与马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茂宽,马军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317号原告吕茂宽,男,1949年年8月9日出生。被告马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茂宽诉被告马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宽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吕茂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