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执字第9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与葛铮梅、赵雪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赵雪昌,葛铮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9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张冀,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扬,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雪昌,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葛铮梅,女,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雪昌、葛铮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赵雪昌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号附1号7栋*单元13层78号(权1724***)的房屋一套。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