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白贤炳与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贤炳,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3042号原告白贤炳。被告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龚益文,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白贤炳诉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