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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林建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林建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1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534218-8。负责人黄勇超,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军(一般代理),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荔榕,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建洪,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林建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林建洪已经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建洪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撤回对被告林建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文人民陪审员  俞学锋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微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