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焦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15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月存,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女,1992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焦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淼代理审判员 李建彬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