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祥南与大连金成盛世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南,大连金成盛世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3884号申请执行人:李祥南,男。被执行人:大连金成盛世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打拉腰村。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祥南与被执行人大连金成盛世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劳人仲裁字(2015)第256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 文 帅代理审判员 高��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瑞 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