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0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陆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罗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向被告陆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按照原告罗某提供的被告陆某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陆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因原告罗某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陆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具体送达地址,原告罗某在本院依法通知后又拒绝缴纳相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