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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0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陆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罗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向被告陆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按照原告罗某提供的被告陆某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陆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因原告罗某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陆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具体送达地址,原告罗某在本院依法通知后又拒绝缴纳相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