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公司与罗伯花、牟大平、陈德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公司,罗伯花,牟大平,陈德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伯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大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公司(以下简称思南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伯花、牟大平、陈德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思南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峰、被上诉人陈德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罗伯花、牟大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3月20日12时05分许,牟大平驾驶贵DC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思南县双塘办事处双塘小学沿思南县城连接思剑高速思南西站专用道路往思南县双塘办事处饶家坝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双塘办事处云山社区山妹子私房菜馆门口路段时,与正起步转弯的由陈德凤驾驶的贵DCT××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德凤、牟大平及乘车人罗伯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牟大平、陈德凤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罗伯花无责任。罗伯花受伤后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13日在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其伤被该院诊断为脑震荡、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鼻窦炎,用去医疗费用11833.24元。牟大平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罗伯花医疗费用2000元,陈德凤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罗伯花医疗费用1000元。牟大平、陈德凤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在11833.24元医疗费用之内。牟大平另行支付了罗伯花在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281.35元。另查明:陈德凤驾驶的贵DCT××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思南财保公司处投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14年7月3日14时起至2015年7月3日1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审认定,罗伯花的损失为:医疗费用11833.24元,误工费2169.36元,护理费2169.36元,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7811.96元。原审认为:牟大平系贵DC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陈德凤是贵DCT××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本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牟大平、陈德凤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罗伯花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陈德凤所驾驶的贵DCT××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在思南财保公司处投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罗伯花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失及牟大平另行支付的281.35元医疗费用,应该由思南财保公司在贵DCT××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投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牟大平支付给罗伯花的2000元医疗费用和陈德凤支付罗伯花的1000元医疗费用,应从思南财保公司理赔给罗伯花的费用中予以扣除后,由思南财保公司直接理赔给牟大平、陈德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思南财保公司在贵DCT××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投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给罗伯花14811.96元,理赔给牟大平2281.35元,理赔给陈德凤1000元。二、驳回罗伯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罗伯花负担140元,由思南财保公司负担100元。上列案件款项,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宣判后,思南财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费用不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是:原审适用法律实错误,判决上诉人分责不分项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交强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法律规定。陈德凤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合理。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罗伯花、牟大平未作答辩。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及时填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散社会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罗伯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11.96元,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原审判决由思南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没有错误,应当维持。思南财保公司认为原审超出分项限额判决其承担理赔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思南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志审 判 员 倪庆飚代理审判员 吴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