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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秀婷与余美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告余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其与被告余某的离婚纠纷欲寻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其与被告余某的离婚纠纷欲寻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江启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广溪 关注公众号“”